剧家美 发表于 2021-11-6 10:24:05

宿豫一男子套取银行贷款出借他人 法院:合同无效!

从银行贷款又转贷他人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一旦出现借贷纠纷
法院如何认定?
近日
宿豫法院来龙法庭
在集中宣判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
给出了答案,快来一起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被告王某向原告吴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皮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被告王某陆续偿还原告10200元,剩余款项迟迟未还,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皮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宿豫法院来龙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王雷细致审查,理清双方资金往来,查明原告吴某向被告王某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应认定涉诉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故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扣除已偿还给原告的10200元后,被告尚应返还原告39800元。
另基于合同无效,原告吴某基于合同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来龙法庭 审判员 王雷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履行审慎审查注意,如发现借贷资金存有问题,应及时停止交易。出借人应当严格按照贷款性质与目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违背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还可能扰乱信贷秩序,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来龙法庭不断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出借资金来源的审查力度,除集中宣判的3起案件,目前已认定多起将银行贷款资金套取出来之后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促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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