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星 发表于 2022-8-27 09:24:01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主犯称有精神疾病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26日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据大象新闻报道,开庭前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表示,希望维持一审的原判,“证据确凿,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判决,给女儿一个交代。”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26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案件经过

[*]2020年7月9日,21岁女孩李某月离开南京居住的小区后失联。
[*]2020年8月4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通报称,7月18日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的协查通报,称李某月从江苏南京到达云南勐海后去向不明。经缜密侦查,发现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岁,江苏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勐海警方会同南京警方于8月3日在南京市将洪某、张某光(男,21岁,江苏宿迁人)、曹某青(男,20岁,江苏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体。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2020年9月4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洪峤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泽青、张晨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文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2022年1月27日,李某月家属和代理律师一起参加了案件庭前会议。李某月父亲申请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金额从15万降为10万,希望以此“表明要求洪峤死刑的态度”。
[*]2022年1月28日,该案在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择期宣判。
[*]2022年7月7日,该案一审宣判,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2年7月,李某月家属向媒体透露,该案中三名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提出了上诉,其中洪峤提出无罪上诉,另两人提出上诉是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被告人洪峤。图片来源:红星新闻案件细节
据央视新闻报道,主犯洪峤称自己无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驳回精神鉴定要求。
封面新闻此前报道,此案一审期间,洪峤的辩护人曾提出“洪峤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应对其做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辩护意见,但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提及,洪峤在高中就学期间曾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一次,但距本案已近十年之久,且洪峤无家族精神病史,结合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前洪峤策划作案、带领张晨光、曹泽青进行演练,案发后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传递纸条、指使张晨光翻供、将责任推给被告人曹泽青等行为,足以证实洪峤对杀害被害人李某月做了精心策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被告人张晨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张晨光辩称,其仅是配合曹泽青杀害被害人李某月。其在李某月已经死亡后才对李某月实施伤害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洪峤提供资金并与曹泽青准备作案工具,并将被害人诱骗至勐海县,曹泽青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张晨光系被洪峤欺骗,仅配合曹泽青杀害被害人,作用小,且张晨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羁押期间主动上交洪峤传递窜供的纸条,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张晨光从轻处罚并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张晨光的另一名辩护人提出,洪峤利用张晨光对他的崇拜、唯命是从的心理来实现他杀人的目的,且从鉴定结果看系曹泽青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张晨光的作用小于曹泽青。
被告人曹泽青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曹泽青受被告人洪峤的影响,因害怕且未获利而被动参与作案,被告人张晨光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曹泽青系初犯,到案后稳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曹泽青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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