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志用 发表于 2022-10-12 10:08:08

有稳定收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法院这样判了……

案件情况
徐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人于2020年8月17日经泗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张某偿还申请人徐某某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前偿还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调解协议生效后,因张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徐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书面及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张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具有稳定收入,其微信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收到钱款157000元,均用于给付他人材料款、日常消费等用途,且被告张某在此期间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向浙江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53000元购车款,故其有能力而未履行裁定确认的还款义务。
2021年7月13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线索移送泗洪县公安局,泗洪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了上述生效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张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在有稳定收入的条件下,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通过对拒执罪的审判,警示被执行人切勿藐视法律,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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