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慧月 发表于 2022-12-10 09:52:27

天降钞票?女子当街撒钱遭哄抢

12月5日,网传四川宜宾南门大桥旁有一名女子当街撒钱,有多人在楼下捡钱,还有视频拍摄者大呼:“下钱咯,下钱咯。”
女子撒钱,多数人捡到后还给其家属
网传视频显示,一张张钞票从一栋居民楼四五层处缓缓飘落,其中不乏百元大钞。楼下,约有十几名市民在捡掉落地上的钞票。有的百元大钞挂在了树上,一男子还拿竹竿试图将其打落。在掉钱的同时,楼下还有一些人在欢呼。
楼下一名商户老板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上午10点多。“撒钱的是一名女子,可能有五六十岁。”该老板称,女子疑似精神方面有些问题。至于掉落在地上的钱,老板表示女子撒钱不久后家人就到了,大部分人捡到钱后都给家属了。当然,也有一些人捡完钱就直接离开。
随后,潇湘晨报记者拨打宜宾市大观楼街道派出所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有派出警员去处理。至于丢钱的具体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方便告知。另据澎湃新闻的报道,女子确实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律师说法
本案中,女子撒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女子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对于其自身实施的行为一般是不能辨认的。《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撒钱的女子患有精神疾病,而且其撒钱的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女子撒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捡到钱后据为己有,是什么行为?
捡到钱不还者在客观上侵害了撒钱女子的财产利益,同时,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派出所已介入处理,女子家属可以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要求捡完钱就离开的围观者将钱返还。如果对方不同意返还,家属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律师提醒
围观者捡钱并擅自带走构成不当得利,拾金而昧不仅侵权还可能构成盗窃罪。因此提醒大家,切勿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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