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泗洪疫情期间医用口罩买卖案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发表于 2020-7-7 09: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份,在疫情防控较为严峻、防疫物资缺乏的情况下,被告乔某从微信上认识一个医用口罩销售商,在微信上发布消息,其可以出售口罩。原告金某、张某欲想从中间赚取差价,遂与被告乔某同过微信聊天方式商谈买卖口罩事宜。最终,双方协商原告金某、张某向被告乔某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单价为10000个以内每个口罩2.5元,超过50000个每个口罩2.4元。


后原告金某、张某共向被告乔某支付206880元口罩款。在支付给被告乔某相应款项后,原告直接与乔某的上一手供货商直接联系,直接向其支付货款,购买口罩,并向乔某支付好处费。但至诉讼时,被告乔某寻找的供货商未向乔某发送口罩。发觉有可能上当受骗的乔某随即以被诈骗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立案受理。另一边,原告金某、张某因未曾收到一个口罩,致使其也无法向他们的下家购买方交货。


于是,金某、张某与乔某交涉,最终乔某承认所谓的口罩供货商也是她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的信息推送,之前并无业务往来,疫情期间发现口罩需求大、价格涨幅快,自己也为了赚取差价,所以就应允了原告购买口罩的要求。事发后,被告乔某退还原告口罩款60000元,剩余款项因已经支付给上一手供货商而未退还。后在2020年5月份,原告金某、张某以被告乔某违约为由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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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

泗洪县法院开发区法庭受理该案后,被告乔某辩称其与原告金某、张某系合伙关系,称其都是中间商,合意共同赚取每个口罩0.8元的差价,不存在违约而且其也是受害方,故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泗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金某、张某与被告乔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虽辩称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但通过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被告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并不符合个人合伙之间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特点,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是个人合伙关系,双方均是买卖口罩的中间商,故本院对被告辩称的双方是合作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辩称的先刑后民问题,但被告报案涉及的是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亦不予采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履行的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已依约支付相应的口罩货款,被告应依约交付口罩,但被告至今未能履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经双方结算,被告还剩余140880元未退还,故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该货款140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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