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宿污防指办〔2019〕55号)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涉及VOCs企业未完成贯标整治任务的要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相关要求对企业贯标情况组织核查,并及时公布停产整治企业名单。
对于7月1日前未落实贯标要求的企业,后期完成整改后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做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282号)规定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企业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凡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且擅自开车生产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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