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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来、李某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来向耿某借款36万元,被告人李某平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据上共同签字。后因二被告人未能及时还款,耿某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8月,沭阳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人共同归还耿某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2019年1月15日,经耿某申请,沭阳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
沭阳法院查明,2017年,被告人李某来曾购买泗洪县富阳景都小区某房屋,因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与李某平商量后,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平名下。沭阳法院在拟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时发现,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将房屋出卖,并已完成交付,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卖房所得收益82万元既未用于偿还耿某借款,也未用于偿还被告人李某来的所欠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其他债务。
沭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来、李某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来、李某平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来、李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来、李某平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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