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受到严厉惩处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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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5 11: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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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养护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内三处场所,分别出租给三方个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租金。 经查,承租方均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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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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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沭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1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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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问题,不主动核查承租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行为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种专门协议或者专项条款,对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判断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其次,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

最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责任,避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为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安全生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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