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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女子肇事逃逸,被撞人身亡…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泗阳县**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1年7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泗阳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广东路交叉路口南侧,撞到同向在前行人刘某某,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7月21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死因系颅脑损伤。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伤,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抓获经过说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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