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事] 凌晨,宿豫某小区发生一起殴打伤人事件!起因竟是...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1-4 13: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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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刑诉〔2021〕161号

被告人张杨,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8********,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扬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杨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扬,听取了被告人张扬的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扬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4日凌晨3时许,徐某某联系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称有人骚扰其女友,请张某某帮忙找人吓唬一下,后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杨以及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徐某某带领下,被告人张杨等人驾车至宿迁市宿豫区金色家园小区,见到被害人钟某某后,被告人张杨等人对被害人钟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杨用脚猛踢被害人钟某某腰部,至被害人钟某某腰部受伤,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钟某某因外伤致腰3、4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扬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查明,被告人张扬与被害人钟某某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证言;

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扬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关系人徐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扬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媛媛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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