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原来做了这件事,会被罚款的!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2-9 11: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甲某与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对隐瞒案件事实的甲某罚款3000元。

基本案情

在该案庭审中,甲某主张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个月的工资共计8282.72元。庭审结束后,甲某便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公司于3日后收到该通知书,但甲某却并未向办案法官告知上述事实。泗阳县人民法院于5日后作出判决:确认乙公司与甲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支持甲某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8282.72元工资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甲某明确表示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便已经解除的事实,鉴于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向,故对甲某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遂改判乙公司支付甲某工资8282.72元,并驳回甲某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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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甲某在一审诉讼中请求确认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庭审后的甲某又私下联系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其明知该行为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却未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将该事实如实告知办案法官,导致一审查明部分的事实有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故泗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甲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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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依法维权,切不可为了非法利益伪造、毁灭、隐瞒重要证据或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浪费司法资源,否则不但不能实现其非法目的,反而会受到制裁,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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