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事] 宿豫这些地块要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2-14 11: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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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2〕5号
2022年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2〕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新庄镇集体土地0.385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新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1年第2105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新庄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新庄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庄组农用地0.385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9.4798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2〕6号
2022年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2〕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新庄镇集体土地13.439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豫区新庄粮食储备库(粮食产业园)项目〔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1年第2110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新庄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新庄镇陈墩村南城组农用地5.6459公顷、建设用地7.793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9.4798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2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2〕7号
2022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2〕401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陆集镇、顺河镇集体土地7.776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1年第14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陆集镇、顺河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陆集镇河塘村九组农用地0.0018公顷;
2.陆集镇兴隆村六组农用地2.8253公顷(耕地2.2531公顷)、建设用地0.5157公顷;
3.顺河镇文昌社区居委会东五组农用地1.0262公顷(耕地0.7882公顷);
4.顺河镇油坊居委会油坊组农用地1.0292公顷(耕地0.4018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
5.顺河镇油坊居委会赵庄组农用地0.8828公顷(耕地0.6385公顷)、建设用地1.494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9.4798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2〕8号
2022年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2〕1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顺河镇集体土地6.472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天目山路项目〔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1年第2106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顺河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顺河镇蔡老庄居委会农用地0.1179公顷、建设用地0.0357公顷;
2.顺河镇蔡老庄居委会一组农用地1.5398公顷(耕地0.8249公顷)、建设用地0.7321公顷;
3.顺河镇文昌社区居委会农用地0.088公顷、建设用地0.049公顷;
4.顺河镇文昌社区居委会八组农用地0.6644公顷(耕地0.2056公顷)、建设用地0.4613公顷;
5.顺河镇文昌社区居委会九组农用地1.2473公顷(耕地1.0318公顷);
6.顺河镇文昌社区居委会十组农用地1.2219公顷(耕地0.8269公顷)、建设用地0.314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9.4798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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