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子女非亲生,离婚后可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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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1 16: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李甲、张甲于201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3月登记结婚,于2021年3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李乙。离婚后李甲发现其非李乙的亲生父亲,遂诉至本院。

审理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张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应给予李甲适当的赔偿,法院酌定该部分损害赔偿为50000元。其次,张甲与他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给李甲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应当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张甲的过错程度、给李甲的造成的损害程度等,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40000元。另,李甲对李乙无法定抚养义务,张甲应当返还李甲所支出的抚养费。法院综合考量李乙的实际生活居住地消费水平、李甲在抚养李乙过程中的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情况,酌定返还金额48000元。故本院判决张甲向李甲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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