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社区] 宿豫最新土地要征收!看看有没有你老家?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4-29 11: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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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征公告〔2022〕28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豫新街道陆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四组、南五组。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宿豫地呈〔2022〕17号、18号、19号、20号)

2022年4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N〔2022〕401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来龙镇集体土地6.6784公顷(其中农用地6.678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来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来龙镇光前居民委员会窑西组农用地0.5333公顷(耕地0.5333公顷);

2.来龙镇光前居民委员会窑中组农用地6.1451公顷(耕地5.855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宿豫征公告〔2022〕18号

2022年4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N〔2022〕4017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关庙镇集体土地9.9968公顷(其中农用地4.365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2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关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关庙镇崇河居民委员会崇河组农用地4.3656公顷(耕地0.4589)、建设用地5.631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宿豫征公告〔2022〕19号

2022年4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2〕7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陆集街道集体土地11.6051公顷(其中农用地11.256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2年度第1301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陆集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陆集街道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农用地0.5514公顷(耕地0.5207公顷);

2.陆集街道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农用地4.2790公顷(耕地4.0322公顷);

3.陆集街道陆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六组农用地6.4256公顷(耕地5.6658公顷)、建设用地0.349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宿豫征公告〔2022〕20号

2022年4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N〔2022〕18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来龙镇集体土地11.327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2022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来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来龙镇双和岭村中八组建设用地3.9165公顷;

2.来龙镇双和岭村中四组建设用地2.7666公顷;

3.来龙镇双和岭村中五组建设用地4.644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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