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份司法建议,堵牢游泳场所安全管理漏洞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5-20 09: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7月,一名6岁儿童在校外机构开设的游泳培训班第一次上课时,便不幸溺亡。2021年7月,宿城法院对涉事游泳馆负责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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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判决书而来的,还有宿城法院发出的加强游泳场所安全管理的司法建议书。这份建议书逐一堵牢游泳场所安全管理漏洞,还群众游泳安全。
宿城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引起的消费者人身伤害事件。一是审批制度把关不严。没有严格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审批管理工作;二是安全检查机制缺乏。没有将游泳场所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纳入安全工作常态化检查机制;三是安全保障意识缺乏。对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能力培训明显偏少,因此教练员及救生员安全保障意识和能力偏弱。一旦面对突发安全问题,相关人员往往束手无策,或者处理不到位,导致侵权后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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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正常经营,促进游泳行业的有序发展,宿城法院向游泳行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警示安全风险,督促履行管理职能。
收到司法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就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办,针对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安全管理,认真履职尽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开展双随机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属地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进第三方机构专业检查,开展体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加力,强化行业监督。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全市39家游泳场所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分别评定为A、B、C、D不同级别,其中信用等级为A级的有17家,对信用评定登记为C级和D级的采用信用提醒的方式,督促其立即整改。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及救生员培训,严格履行许可证审批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常抓不懈,经常性组织监督检查。把握时间节点加强监督,除常规督查外,重要季节,如夏季高峰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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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随着夏季和暑期即将到来,也迎来了游泳高峰期和暑期培训班,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游泳场所时查看场所是否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游泳场地、设施设备、安全保障是否完备,教练员及救生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并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游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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