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妻子因丈夫太抠门把他告上了法庭,结果…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11-14 08: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南邓州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李某诉称,丈夫自结婚当家管钱就很抠门,盛夏开个空调都嫌浪费。每年只给她3000元,都不够日常看病吃药,诉请判自家门面房租赁费一半归自己。丈夫王某辩称,自己常年勤俭持家,家中生活费及妻子药费均由他支付。近年儿子生意赔了需接济,女儿家庭困难也要帮衬。最终,法官劝丈夫不要“独揽”经济大权,尊重关心妻子,与妻子平等协商。妻子也要理解,体谅丈夫,多换位思考沟通。经调解,丈夫答应将家中租赁收益一半给妻子,承诺以后协商处理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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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配,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但是,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以上情形发生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另外,其实在现今财富管理的观念熏陶下,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接受了财产各自独立的生活方式,一旦感情不好,一拍两散,互不纠缠。这会涉及财富管理层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有关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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