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起生活20年,丈夫转眼就失联!难道是为了这事?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11-16 09: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贵阳的王女士和丈夫一起生活20年,去年丈夫有几套房屋要拆迁,当王女士打包行李从即将拆除的房屋搬出后,丈夫的态度却来了个大转弯,承诺给她的安置条件也变成了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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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即将拆迁的房屋后丈夫失联

王女士和张先生两人丧偶后,在亲戚的撮合下重组了家庭,一起生活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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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介绍,张先生有三套婚前房屋要被拆迁,赔偿款高达600多万元。她和张先生结婚前都有子女,张先生今年已经70多岁了,他们分开后对方就生病卧床了,这期间她想见丈夫却多次受阻。她猜想,这一切可能跟那笔巨额拆迁款有关。

王女士说,其中一套房子是张先生婚前购买,两人婚后办的房产证,自己没有出资。得知要拆迁后,张先生让王女士先从房子中搬出,等拿到拆迁款后再买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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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等王女士搬出后,张先生的电话就打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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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已经将近一年,张先生对王女士的安置问题仍没有任何说法。

希望丈夫能安置好自己

王女士说,结婚20年,张先生没有给过生活费。因为租的房子缺少生活必需的家用电器,王女士现在仍寄住在亲戚家。她希望张先生能支付给自己这20年的生活费,或者是给她一套房子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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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表示,如果这段婚姻注定走到了尽头,她也将通过其他方式维权到底。

律师说法
该事件中的房屋是否为王女士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事件中,婚前就已经存在且王女士没有出资的房屋,属于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婚后如有王女士出资购买或者按揭还款的房屋,对于婚后出资及按揭还款对应的房屋份额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拆迁补偿时,王女士享有对应的份额。

该事件中,王女士可否要求其丈夫给予生活上的帮助?

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可以要求其给付扶养费。该事件中,王女士如无收入来源又无房屋居住的,可以要求其丈夫帮助解决居住及生活来源问题,如其丈夫不予解决的,可以要求其支付扶养费用。

如王女士与其丈夫离婚,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对于王女士与其丈夫婚后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经营性收入、存款、婚后购买的房屋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另外,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在家庭生活方面负担义务较多,可以请求其丈夫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理解、宽容及付出才是甜美婚姻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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