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新房入住,要先交物业费才能给钥匙吗?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12-14 10: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买房是大事,手续办完、钱交齐、等钥匙收房,那心情可是盼望又激动。

近日,小王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期盼许久的新房,一直拿不到钥匙,原因是需要先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缴纳物业费为前置条件,才可以查验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以案说法:新房入住,要先交物业费才能给钥匙吗?

以案说法:新房入住,要先交物业费才能给钥匙吗?

一气之下,小王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履行合同限期无条件交付原告房屋及相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判令物业公司公开道歉。

案情回顾:

2017年原告小王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某开发商的商品房一套,约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如未按时交付,出卖人应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房屋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方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合同签订后,小王支付了全部房款。开发商在2019年6月30日向原告通知交房时手续不完整,且小王自认虽然没有收到二被告2019年6月30日交房通知,但从其他业主处领到了交房通知书。

开发商将应交房房屋的钥匙委托物业公司交付,物业公司认可公司个别员工的工作方式确实存在不当。造成小王至今尚未领取房屋钥匙。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开发商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小王交付约定购买的商品房的钥匙及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

二、被告某开发商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小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被告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小王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王、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被告开发商在2019年6月30日向原告通知交房时手续不完善、将应当交付原告的房屋钥匙委托物业公司交付,物业公司又因物业管理等问题造成未能及时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小王诉请被告开发商及时交付房屋钥匙及相关文件,支付自2019年6月30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小王在被告开发商未能及时交房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相关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免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开发商按照原告购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为宜。原告小王诉请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物业公司当庭表示愿意向原告表示歉意,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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