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泗洪法院公布三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夫妇以经营KTV和电子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直接或间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韩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5100.86万元,造成3343.38万元不能返还。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5100.86万元,造成3343.38万元不能返还;被告人韩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3165.84万元,造成2650.96万元不能返还。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 该起非法集资案件在泗洪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被告人因为经营需要资金周转而向社会集资,社会公众因为迷信暴利而“投资”。因市场因素,被告人投入经营的资金不能及时回炉,加之支付较高额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利息,也无法继续融资,在被集资参与人逼债的情况下,走投无路,被迫投案自首。 典型意义 经营KTV和电子厂等企业时应根据市场状况及自身经济状况理性进行,不能盲目求大,不计后果的高息融资;群众投资理财时也应理性,不要盲目相信所谓暴利,不要被高息利息所诱惑。 二、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泗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决议或由董事长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或决定,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29亿余元,造成2000余万元不能返还。 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武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6亿余元,造成4600万余元不能返还。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起非法集资案件在泗洪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被告人因为开发房地产而向社会集资,社会公众因为迷信房地产的暴利而“投资”。因市场因素,被告人投入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不能及时回炉,加之支付较高额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利息,也无法继续融资,在被集资参与人逼债的情况下,走投无路,被迫投案自首。 典型意义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时应根据市场状况及自身经济状况理性进行,不能盲目求大,不计后果的高息融资;群众投资理财时也应理性,不要盲目相信房地产的所谓暴利,不要被高息利息所诱惑。 三、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上塘某某医院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陈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造成2000余万元资金不能返还。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起非法集资案件在泗洪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被告人因为经营医院而向社会集资,社会公众因为迷信暴利而“投资”。因市场因素,被告人投入经营的资金不能及时回炉,加之支付较高额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利息,也无法继续融资,在被集资参与人逼债的情况下,走投无路,被迫投案自首。 典型意义 医院等单位在经营时应根据市场状况及自身经济状况理性进行,不能盲目求大,不计后果的高息融资;群众投资理财时也应理性,不要盲目相信所谓暴利,不要被高息利息所诱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