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7个月,侮辱英烈,绝不姑息!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1-10-14 10: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总有个别人以反思历史的名义,大搞历史虚无主义,否定史实、污蔑英烈,若任其肆意蔓延,对社会的长远发展,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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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网民许某怡(女,27岁)在微博上,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的内容,阅读次数达9万余次,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许某的行为侮辱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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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北京东城警方发布通告,许某怡因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10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许某怡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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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近日有网友发现,知名软件金山毒霸在推送一篇名为《阴险小人被当成英雄写进课本》的文章时,居然使用邱少云的插画当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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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今天上午,@金山毒霸发微博道歉,回应称:经调查,推送内容出自第三方,审核不严导致该内容发布,责令内容团队内部严查,向网友诚挚道歉,希望类似事件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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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苏提醒
英雄是永恒的主题,是我们民族的精神高地,人民英雄纪念碑前的隆重仪式、延乔路上铺满的鲜花,无不证明着,崇尚英雄、缅怀先烈正在成为中国人的集体共识、有力行动。
“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个别小丑一边享受着英烈用生命铺就的幸福生活,一边做着蝇营狗苟勾当的“键盘侠”,必将遭到唾弃,也必须付出代价。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决不能让那些恶意诋毁英烈的人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对于利用网络侵害英烈人格尊严、触碰底线的违法行为,警方必将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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