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男子发现女子醉酒,带回家性侵被起诉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1-10-14 13: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宿迁一51岁男子张某在小区楼道内,发现了因醉酒倒地不省人事的女子谢某,先帮她打电话联系了家人但未果。之后,张某把谢某带回了自己家,次日4时许,张某生起邪念同昏睡的谢某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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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截图

后经市公安局鉴定,谢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mg/100ml,而张某明知他人报警,但仍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目前,张某因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在这里,虽然谢某不是被张某灌醉的,而是自己喝醉的,但张某利用了谢某自己的醉酒状态,并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却依然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如果妇女由于自身原因陷入了不能反抗的状态,她就不再具备现实的性承诺能力,此时如果有男子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应当默认此事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该男子即构成强奸罪。
此外,本案中张某如果是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即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如果张某是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但是呆在犯罪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同样也构成自首。
目前来看,张某并不构成强奸罪的法定加重犯,而是构成该罪的一般情形,对其应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这里还需要提及的是谢某的醉酒问题。通常我们只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见到酒驾或醉驾这两个概念,其中醉驾指的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0mg /100ml,而什么叫“醉酒”,则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其实被害人醉酒和强奸的联系,就在于醉酒是否影响了被害妇女意志的表达。要证明这一点,不光需要调查被害妇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还要结合她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事发现场是否有监控等证据,综合进行认定。
像类似本案的这种情形,如果说被害妇女在清醒之后,虽然明知了昨晚发生了什么,但承认两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那么男子的行为就不会构成强奸罪,这就是单纯的你情我愿而已。反之,则需要结合上述的各项证据,进行全面调查。
当然,目前对于张某来说,积极赔偿被害妇女,争取她的谅解,才能最大限度求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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