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事] 宿迁男子用弹弓射消防通道乱停车辆不被起诉,法院:基于朴素的正义感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1-11-23 16: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有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就用弹弓射击车窗,造成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11月12日,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对姜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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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住在湖滨新区某高层住宅,晚上回家的时候,经常看到有车辆停放在他家楼下的消防通道上。他觉得万一楼房起火,这些车辆堵住了消防通道,会妨碍救援,就心生怨气。姜某没有找车主理论,也没有向小区物业反映,而是从网上购买了弹弓和钢珠,半夜猫在自己卧室的窗户边,对着停在消防通道上的车窗射击。今年初至7月份期间,共有4辆汽车的挡风玻璃、引擎盖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1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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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后,姜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受损车主的谅解。为贯彻高检院“少捕慎押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宿豫区检察院对姜某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举行公开听证,并将综合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律师等各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我们来看下不起诉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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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节选)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是基于朴素的正义感,基于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而实施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能够认罪认罚,坦白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宽和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综上,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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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对于他人占用消防通道的不当行为,业主可以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反映情况,请物业人员妥善处理。采取本案中姜某的方法“泄私愤”,不仅给他人财物带来损害,还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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