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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最近几年,我市办理产权证部分流程简化了,之前办证时,需要出具公共维修资金的发票,现在并不需要。可这样的操作引来了物业公司的抱怨:如此做法虽然方便了业主,但给他们的管理带来了麻烦。 今年8月,宿城区月亮城小区外墙瓷砖出现脱落,物业公司通过申请公共维修资金的方式进行维修。可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外墙脱落的地方涉及到60户业主,其中只有40户缴纳了公共维修资金,而没有缴纳的20户业主都办到了产权证。由于这部分业主始终不愿意缴纳费用,三个多月过去了,用于修复外墙的公共维修资金一直没有申请下来。无奈之下,只能通过街道协调,由社区、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共同出资维修。 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2016年之前办理产权证,确实需要公共维修资金的发票,后来和住建部门业务分割,就取消了这个规定。在周二举行的《政行风热线》活动现场,市资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陈贝贝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公共维修资金发票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要件,业主在办理产权证时的确不需要出具,但这并不表示业主就能不缴纳这笔费用,住建部门会进行催缴。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两部门在相关业务没有分割前,确实要求业主在办理产权证时,出示公共维修资金票据,但从2016年业务分割后,资规部门就不再要求了。 2018年6月,我市开始实施《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五的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房屋交付时向业主收取。根据文件规定,2018年6月份之后房屋取得预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缴纳这笔费用,而在此之前取得预售的,业主可以自愿缴纳。 市住建局房地产业发展中心物业科工作人员开发企业替他们垫付之后,然后在房屋交房的时候向业主收取,还是由业主承担的,2016到2018年之间这块没有强制措施的,没有缴纳要么只能协调业主委员会,然后协调相关业主来承担这块费用。
小编有话说:职能调整业务分割,确实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导致管理不畅、群众利益受损。希望这起投诉能给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提个醒,发现问题时能够主动协调、积极解决,做到无缝对接,而不是任由问题存在。而纵观这起投诉,实行两年多了,还有很多人对维修资金新缴纳办法感到陌生,是不是宣传方面也存在不足,好政策只有宣传好,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也才能更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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