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男子猥亵杀害11岁女孩被判死缓:家属申诉,检察院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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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0: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辽宁11岁女孩家中遭邻居猥亵杀害 家属不满死缓判决提出申诉,检方已立案》。12月7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害女孩家中,向家属送达申诉结果,决定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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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向辽宁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据此前报道,女童阳阳被害时年仅11岁,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土台子村。6年前,同村23岁的邻居赵建将其拖到厕所里猥亵,因害怕事情暴露,赵建拿着镐头多次击打女孩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赵建逃离现场,将衣服和身上的血迹洗净,第二天还曾前往案发现场和其他群众一起围观。
2016年,葫芦岛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赵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葫芦岛市检察院随后抗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此案量刑畸轻。2018年11月辽宁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葫芦岛市中院重新审判。此后,葫芦岛市中院重审,判处赵建死刑,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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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阳阳的母亲王东不理解,葫芦岛中院在重新审判时,认为赵建在庭审中对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但判决结果却没了限制减刑,“越判越轻”。因对判决不满,王东夫妇提出抗诉申请。此后,葫芦岛市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辽宁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9年11月20日,辽宁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据辽宁省高院裁定书记载:“原审判决认定,赵建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公安机关在传唤赵建时并未掌握本案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仅因形迹可疑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其主动交代犯罪,应视为投案自首,第一次一审判决前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虽然此后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辩解,但能如实供述猥亵儿童及持械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可认定为自首。”
王东认为赵建系被警方逮捕而非自首,不认同辽宁省高院裁定书中“认定赵某有自首情节”的说法。
王东表示,阳阳死得极其惨烈,凶手作案极其残忍,“我不会谅解,只求凶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不应是缓刑。”她同时表示,已向法院、检察院邮寄申诉材料,并于2021年8月27日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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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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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认为,凶手不属于自首,且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辽宁省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院就王东申诉一案已立案。
今日,王东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她收到的辽宁省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关于王东申诉期间提出凶手赵建不属于自首,且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问题,辽宁省检察院复查查明,应当视为自首,且不能证明赵建具有强奸故意和实施强奸行为,但原审被告人赵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害,且杀人灭口、毁灭证据,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从严处罚,虽然认定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
辽宁省检察院认为辽宁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对赵建定罪准确,但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向辽宁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
王东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检察院的相关人员今日送达该通知书时,也关心地询问家中是否有困难,王东表示此前法院对赵建量刑过轻,她所有的心愿都用在为女儿讨回公道上,希望凶手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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