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事] 虽远必抓!沭阳民警跨越600公里,抓捕诈骗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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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11: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20日
沭阳经侦大队民警
赶赴浙江省宁波市
将涉嫌合同诈骗的
犯罪嫌疑人许某抓获归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犯罪嫌疑人许某在不具备工程发包条件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以发包某广场某石油储运基地项目为名,签订合同,分别骗取合同当事人工程保证金250万元、210万元,后未履行合同,拒不退款,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10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上网追捕。案件办理期间,办案民警曾多次赴犯罪嫌疑人许某的户籍地台州市、常住地宁波市等地开展抓捕、劝投工作,均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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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晚上,经侦大队民警于宁波市江北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将逃犯许某抓获归案。

法律小课堂

一、概念及相关法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

二是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

三是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四是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三、预防方式

1.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2.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

3.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4.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

5.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警方在此提醒
公安打击犯罪的决心不会改变
只要触犯法律
哪怕跑到天涯海角
虽远必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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