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垃圾桶挡道致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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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 09: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驾驶电动车行驶时,躲避货车摔倒致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本人及涉事货车司机均被认定担责。家属认为,本起事故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责任者——垃圾桶,原因是垃圾桶放置位置挡道,妨碍过路人通行,导致死者直接撞了上去,从而酿成严重后果。那么,本起事故中,垃圾桶需要担责吗?2月28日,徐州睢宁法院公布了这起刚刚审结的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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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挡道致人死亡引发诉讼
2020年2月,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躲避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时撞到路边垃圾桶摔倒,在摔倒过程中被该货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睢宁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中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的作用较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驾车行驶时观察力不够,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的作用较小,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三方就事故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自愿承担事故赔偿责任35%的份额。
另查明,李某撞到的路边垃圾桶为所属的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放置。事故发生时,垃圾桶的位置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因此,李某家属认为环卫公司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余下6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垃圾桶的放置人,在使用和管理中将垃圾桶放置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致使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行时因碰撞垃圾桶而摔倒,以致被过路车辆撞伤死亡。被告放置垃圾桶不当的行为与李某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但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行时,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措施确保安全,以致与垃圾桶碰撞并摔倒,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李某死亡的后果是由被告、肇事司机及李某自己三方混合过错造成的。原告、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对余下的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酌定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肇事机动车一方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报道,杨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行驶时观察力不够,未能及时制动车辆躲避摔倒的李某,杨某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较小作用,其车辆肇事后没有逃逸,被判定为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杨某通过保险公司理赔按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35%的赔偿份额。
受害人李某因行驶时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行时,应充分观察四周环境、注意安全警示标志。但据报道,他违反了普通行人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致自身与垃圾桶碰撞摔倒后再被车撞,其未注意安全也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故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肇事垃圾桶的归属单位(环卫公司)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媒体报道,事故发生时,李某为避让行驶中的重型货车而撞到路边垃圾桶,而该垃圾桶被放置在公共道路上,妨碍了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致使李某无法成功避险而被车辆撞伤身亡。
该肇事垃圾桶的归属单位(环卫公司)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李某损害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其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被法院判令赔偿原告40%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有权提起哪些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李某的家属可以提起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建议
道路旁设置垃圾桶是生活常态,看似无辜的垃圾桶由于其背后的管理者未尽到责任义务,没有考虑到摆放位置可能影响到交通安全,而产生了现实危害,造成人员伤亡。更好地保障道路安全、通行安全,是每一个公共设施单位和行人共同的义务。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心中才安全,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另外提醒大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不能逃逸,并及时就医、固定证据,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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