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网络消费新规来了,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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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7 09: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网络消费已经成为老百姓的消费常态,网络购物的便捷有目共睹,但是消费者遇到问题时该如何解决,也是经常会遇到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是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目的就是便于更好地处理纠纷,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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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均来自:视觉中国)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并非法律,它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院的解释是各级人民法院办案的依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顾名思义,也就是对网络消费专门问题的解释,涉及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中与此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规定。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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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对当前许多网络消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这里我们重点讨论一下几个热点问题。
关于网络直播电商销售问题的规定
对于品牌网络直播的虚假宣传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平台应当给予赔偿;对于直播间的销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网红带货”,应当明确标明实际销售者,否则应当由直播间承担责任;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直播销售平台经营者对于食品销售资质的特别审查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平台操作的规范化有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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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卖销售问题的规定
外卖早已进入千家万户,特别是对于许多工作繁忙的年轻人来说,几乎天天必点。司法解释对于外卖餐饮销售平台,要求其应当对销售餐饮企业上线销售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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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购”消费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完善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且明确了拆封后如果商品完好仍然可以退货的制度;明确了签收不代表认可商品合格;明确了商家对赠品、奖品造成损害同样应当赔偿;明确了经营者承诺应当得到履行。这些制度要求,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家虚假承诺、虚假宣传、排除自身责任的行为;同时对于守信、守法的商家,也能保证其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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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关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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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不仅法律从业者应当好好学习,广大商家和消费者也应该有所了解,遇到问题时,就可以在法治的轨道上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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