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这种情况,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担责!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3-8 14: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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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编分享的典型案件
涉及法定代表人担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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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公司是“樱花”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该商标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等厨卫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张某先后开设数家以“樱花”作为字号的公司,实施侵害“樱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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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相关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认为,张某以侵权为业,将其控制的公司作为其实施侵权的工具和载体,通过不断变换公司名称或新设立公司来实施侵权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当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公司主要负责人,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独立承担,法定代表人在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对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法定代表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仍以法人名义实施该侵权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切实加大对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力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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