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事] 宿迁市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督政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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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0: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我市突发新冠疫情的严峻防控形势,为切实落实保供稳价防控要求,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全市米面粮油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及口罩、消毒水等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的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NO.1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NO.2
二、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NO.3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不得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交易;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NO.4
四、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利用对交易方不利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请全市广大消费者加强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全市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确保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质量安全,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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