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老人跳楼自杀家人向医院索赔,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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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0 13: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人疏于关心老人自杀,家人向医院索赔被法院驳回;男子见义勇为救工友受伤,法院判决雇主依法赔偿 ……3 月 30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了第三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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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疏于关心老人自杀,家人向医院索赔被驳回
76 岁的葛大爷因肺结核,在某医院 4 楼治疗。家人为他办好住院手续后离开,医院通知家属必须陪护,但葛大爷的家人只请了一名护工照顾,此后对老人便不管不顾。住院 5 天后,葛大爷因孤独和病情压力过大,趁人不备从窗户跳楼自杀身亡。家人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医院赔偿费用 40 余万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葛大爷自杀系其自身跳楼所致,与医院管理职责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判决驳回葛大爷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案中的葛大爷住院后没有获得家人的陪伴和关心,独自承受过大的身体病痛和精神压力,在孤独中选择了放弃生命,让人扼腕叹息。医院负有一定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任意扩大。葛大爷的家人未反思其对老人的冷漠行为反而迁怒于医院,于情于法于理均不应支持。该案判决告诫家人们,对患病老人平时要多一些精神关爱,而不是待悲剧发生后逃避责任,归咎他人。
男子见义勇为救工友受伤,法院判决雇主依法赔偿
小王和小李受雇于同一家建筑工地。一天,小李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铁丝网松动,即将摔落。小王见状,奋不顾身上前拉住小李,结果脚部受伤住院治疗,花费不少。小王要求雇主赔偿各项损失,雇主认为小王受伤是其施救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拒绝赔偿。于是小王状告雇主。
法院认为,小王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为救助工友免受伤害而受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而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雇主虽提出小王自身存在安全防范不到位的过失,但见义勇为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况下,此时不能苛求见义勇为者对其自身安全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小王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骨灰遗失无处寄哀思,墓地管理人赔偿损失
小李兄弟姐妹四人,年幼时母亲去世。2011 年,小李四人在王某经营管理的公墓购买墓地,存放母亲的骨灰盒,并每年支付管理费。2014 年,王某发现小李母亲的骨灰盒被盗,向派出所报案,但没有结果,于是重新将墓地水泥盖归位,隐瞒了空墓的事实。直至 2020 年公墓面临搬迁,王某才告知小李其母亲骨灰盒被盗之事。因协商未果,小李兄妹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墓地管理人,对骨灰盒具有妥善保管义务,其隐瞒事实导致小李兄妹四人在较长时间内对着空墓祭拜,严重伤害了四人的感情,依法判决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 万元。
王某作为墓地管理人,应在发现骨灰盒被盗后第一时间通知小李兄妹,却为了逃避责任和继续收取管理费,隐瞒事实直至案发,造成了他人的精神痛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警示公墓经营人员应诚实守信,竭尽所能守护好他人的精神 " 纪念地 "。
救援中心遭网络诽谤,法律为公益组织 " 撑腰 "
江苏一家应急救援中心凌晨接到搜救任务,经十多小时,搜寻到落水者。后来应急救援中心在某论坛发表了此次搜救的帖子。次日,朱某以网名 " 媒体评论人 " 身份跟帖发表 " 协 S 要价 " 的评论。该评论被版主屏蔽后,朱某发帖质问,在版主询问有无证据时,其未作出明确回应。后来应急救援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朱某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了作为公益组织的应急救援中心的名誉权,依法判决朱某停止侵害,并在该论坛上向应急救援中心赔礼道歉。
法院表示,该案判决为公益组织 " 撑腰 ",让更多的公益组织敢于、勇于、乐于做公益,也遏制了肆意毁人清誉的歪风邪气,让藏身阴暗角落的 " 恶 " 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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