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实施该行为,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5-14 08: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件
涉及“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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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某小区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住宅内开办了一家宠物医院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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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间,宠物医院存在动物叫声、异味和为动物洗澡时机器的噪声。原告认为,被告将住宅改为宠物医院的行为对其造成侵害,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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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即“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现被告仅征求了左右邻居意见,但并未征得楼上邻居原告同意,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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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判决,案涉宠物医院不得继续在原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住改商”行为,是对房屋建设规划设定用途的人为改变,势必要对房屋结构、功能设施进行改造,经营过程中还会产生卫生、噪音、排污等问题,都会对原有居住环境产生影响,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法律基于维护业主正当利益的考虑,对小区业主“住改商”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是在本栋建筑以内的业主,即当然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无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本栋建筑以外的业主如欲主张权利,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79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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