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少年下河救狗溺亡 谁担责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6-24 09: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1日,网传“16岁男孩疑被误导下河救人溺亡”引发关注。
当天下午,记者赶到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华江路附近的事发现场,河边拉起了警戒线,有不少市民在围观,多名消防救援人员正在水面进行打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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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新闻图片均来自:红星新闻)
记者采访了现场群众,对于当时的情况,目击者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位目击者:求救女子大喊“救一救,妹妹”
21日下午,一名现场目击者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20日下午2点52分左右。“我当时正在河边摘菜,突然听到有人在尖叫,回过头看见河对岸有一名女子和一只狗,河里还有一只。”
这名目击者表示,求救女子在呼救时曾大喊“救一救,妹妹(实际是狗)”之类的言语,让施救者误以为是救人。
在女子发出尖叫声不久后人就不见了,不一会儿两名男子从河边上方的篮球场赶到了河堤边,其中一名男子沿着河堤准备跳河施救。
看到这一幕,这名摘菜的目击者赶紧大声喊:“不要下去,不要下去,那水深!”或许是距离远,对方没有听到,还是跳进了河里去救援。跳进河里没多久,男子被水流往下冲,在河里一上一下的,几分钟后便没有了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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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大爷:求救女子“喊的是救狗狗”
记者在事发地旁的篮球场找到另一名目睹了整个过程的清洁工大爷,他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经过。
“她喊的是救狗狗,狗狗落水了。”大爷说,事发时,篮球场只有两名小伙在打球,刚打了两三盘,一名女子跑来呼救,称狗狗掉进河里了,请求去帮忙救狗。由于周围没有其他人,两人便下去帮忙。大爷介绍,一名稍胖的小伙不通水性没有下水,另一名高个子小伙则跳进了河里。不料,这名小伙刚游了几米远就往下沉,起起伏伏,总共冒了四下,人就没影了。
看到这一幕,大爷着急起来,但自己年纪大,行动不利索,没能上前营救。而另一名小伙则一路试图救援,翻了三次栏杆想跳进去,苦于不会水性,后来虽然找到了救生圈,但最终未能营救成功。
这位大爷说,落水的小狗也没能救上来。
男孩是家中独子,已确认溺亡
据男孩亲属介绍,男孩今年16岁,下个月即将满17岁,身高1.91米,阳光正直帅气,喜爱运动,是家中独子,热爱运动的他参加过各类比赛并获奖。关于施救溺水时的具体情况,还需到派出所了解后才清楚。
22日下午,男孩确认溺亡,遗体已被打捞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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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救妹妹还是救狗?
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根据当事女子、现场证人的如实陈述来最终确定。
一般情况下,救“妹妹”会更为急迫,让人无暇思索,冒着巨大危险进行施救。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施救的行为也是值得表扬的。但是,如果是一只狗,而狗基本都是会游泳的,是否具有施救的紧迫性,是否需要冒着巨大的危险施救,都是值得去考量的。
呼救女子是否应为男孩的溺亡负责?
我们惯常的思维都希望在悲剧或意外发生之后,总要找一个负责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具有过错。
狗主人在狗狗落水后,作出呼救的反应,是一个正常的行为,符合生活常理,这样的行为本身没有错误。既不违法,也未侵权。
不管怎么说,狗主人在这次事件中,是受益的一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溺亡小伙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向当事女子主张适当补偿。
男孩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目前,我们国家尚无一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
本案事发地属于四川省,可以适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溺亡小伙子的行为不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也不是救灾,但是可以考虑属于抢险。
虽然,最终证实的险情是一只狗的生命,但是不能排除小伙子当初舍身忘我跳下河中时,他的主观动机应该是救人脱离紧急的险情之中。
即便小伙子一开始跳入河中就知道救的是一只狗,是否就不构成见义勇为?这条规定提到的,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我们可以将狗狗视为他人的财产安全而进行的抢险活动,也符合这条见义勇为的规定情形。
目前,关于小伙子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有不同的观点在碰撞,有认为构成的,也有认为不构成的。我们也尚未知悉,当地是否启动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
如何申请见义勇为?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九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经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包括小伙子的父母,都可以向当地负责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希望早日可以有一个结论。
律师寄语
不管小伙子最后能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他身上所闪现的人性之光,同他救助对象是人还是狗,并无太大关联。当然,我们在痛惜的同时,也需要再次警醒:见义勇为,也须见义智为、量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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