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女子弄丢男友“送”的劳力士,要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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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9 09: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过去的七夕节,朋友圈随处可见鲜花、礼物、红包转账,但不是所有小伙伴的七夕节回忆都是美好的。
8月6日,“女子不小心弄丢男友送的劳力士遭索赔”的话题冲上了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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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钱江晚报)

前不久,浙江宁波宁海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子因七夕那天弄丢男友给的劳力士手表,被男友起诉要求赔偿58000元的案件。
案件经过
2021年5月,浙江宁波的小李和小陈在酒吧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确定恋爱关系。
三个月后,二人又来到该酒吧,碰巧遇到隔壁桌的客人出手阔绰,送了很多贵重物品给同行的女生。
看到这一幕,小陈流露出羡慕的眼神,身边的朋友也跟着起哄,“小李,你看别人的女朋友都有礼物收,就小陈没有,你是不是表现一下啊!”
酒精上头的小李为了给女友充场面,当即就把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摘下来戴在小陈手上,并爽快地对小陈说,“别人有的你也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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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第二天酒醒后,冷静下来的小李想到自己冲动之下把价值不菲的手表随手送了出去,不禁有些后悔,便在微信上询问小陈:“手表是不是还在你那里,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来很贵的,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
小陈随后表示:“要不然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
小李回复到“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然而就在七夕节这天,小陈将手表戴出去玩,回来后发现手表丢了。她第一时间跟小李说了这件事。小李听后,着急上火地让小陈好好找,实在找不到就折价赔偿。
小陈表示不解,“送我的就是我的东西,我为什么要赔?”二人为此事大吵了一架,昔日情侣也一拍两散。
索赔手表无果的小李来到宁海法院起诉,要求小陈赔偿手表一块,价值58000元。
法院审理
小李认为,双方当时是恋爱关系,将手表借与小陈只是充场面,在交付手表时,自己也处于醉酒状态,酒醒后也多次催促小陈归还手表,但小陈以各种理由推脱。
小陈气愤地表示,既然双方是恋爱关系,就不存在手表的借用关系,手表是小李赠送的,赠表时小李并没有喝醉,也没有说明充场面后要将手表归还,因此不需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你戴着,别给我卖了就行”、“但是真丢了,我也要跟家里交代”、“如果真找不到,就只能折价赔”等微信聊天记录,小李没有将手表赠与小陈的意思表示,在得知小陈可能将手表遗失后其多次要求小陈予以赔偿,双方还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可以认定小李虽将手表交与小陈,仍然对手表保留所有权,小陈对手表无处分权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小李与小陈之间关于手表的法律关系为借用合同关系。小陈借用小李的手表后,负有妥善保管、按约定返还的义务,现小陈保管不善,造成手表丢失,应对小李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小陈赔偿小李手表损失58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陈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小李在喝酒情况下实施的交付行为是否有效?
小李是成年人,根据当天及事后的反馈情况来看,其虽然饮酒但尚未出现醉酒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且在事后对于将手表交付给小陈的行为进行了确认。因此,此交付行为有效。
小李将手表交付给小陈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根据双方后期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清楚地看到小李将手表交付给小陈的行为属于一种借用。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区别: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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