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宿迁一男子酒后搭讪未果,殴打他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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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5 10: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喝酒本是一种消遣,但饮酒过量,就有可能行为失控,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近日,泗洪县一男子酒后先后因语言失和、搭讪未果,随意殴打他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刑一年七个月。
“你瞅啥”引发的血案
2021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酒后至泗洪县某KTV收银台处,因不满王某盯着其看,遂伙同3名同伴对王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涂某某手持金属圆盘、空啤酒瓶击打王某头部,致王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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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讪失败殴打同桌男伴
2022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泗洪县某音乐餐厅内,因不满许某阻止其和许某同桌女伴喝酒,遂对许某臀部、脸部进行殴打。在被他人劝开后,被告人涂某某又手持啤酒瓶击打许某头部,致许某后枕顶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不能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免责事由,酒后的“越界”行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不禁止公民饮酒,但酒后借着酒劲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失常失德,逞强好胜,侵犯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便可能触犯法律,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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