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园林工为谋生计帮老板偷树,诉,还是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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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6 09: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的魅力在于精准惩罚犯罪,罪刑相适应才是正义的体现。在实际办案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差之毫厘,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却大相径庭。公诉人必须要有一颗公心,着眼证据审查,精准指控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李猛(泗洪县检察院)
“以后我们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做糊涂事了……”近日,经公开听证和检委会讨论后,我院对7名涉嫌盗伐林木罪的园林工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作为承办检察官,7人纷纷对我表示了感谢,看着他们因长期户外劳动被晒得黝黑的脸庞上绽放的笑容,我明白了什么是司法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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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从去年12月说起。犯罪嫌疑人胡某承揽了某农场修剪树枝的工作。胡某与农场约定:修剪的树枝归胡某所有,农场不再支付额外报酬。后胡某雇佣杜某、肖某、陆某、王某四人修剪树枝。
在修剪树枝过程中,胡某盘算单纯靠出售树枝获利有限,甚至有可能会亏本,便打起了偷树牟利的主意。于是胡某将农场内的杨树砍倒,并指使上述四人将偷砍的18棵杨树清理装车,运出农场出售给他人。
后肖某、陆某、王某三人提出增加工资未果,又担心参与偷树会触犯法律便主动退出,杜某继续跟随胡某工作。
为增加人手,胡某又以修剪树枝的名义雇佣孟某、吴某、田某、杨某四人加入。胡某再次故技重施,利用修剪树枝的机会,在四天内再次砍伐95棵杨树,并指使杜某、孟某、吴某、田某将树木切割分段、归拢树枝,指使杜某带着杨某驾车分多次将盗伐的杨树运出农场,出售给他人。
经查明,在盗伐杨树过程中,杜某、肖某等八人在明知胡某偷树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工资,仍然按照胡某的指示,跟随胡某一起盗伐杨树共计113棵,立木蓄积共计60.369立方米,胡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作为案件承办人,阅卷之后发现,本案虽是多人团伙作案,但是参与者的动机和获利各不相同,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九人提起公诉,难以做到情理法的统一,我认为在多人案件中,应对嫌疑人的角色、动机、作用进行区分并作出不同处理。
经审查查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胡某系犯意的提起者,主导了整个犯罪进程,为主犯;杜某虽仅起到辅助作用,但是其全程参与,且具有销赃和掩盖犯罪痕迹的行为。我院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另查明本案中肖某、陆某、王某、孟某、吴某、田某、杨某等7人是受老板胡某雇佣的工人,参与实施犯罪的动机仅仅是为了赚取个人工资,怀着侥幸心理帮助胡某盗伐杨树。且7人仅是提供了辅助性的帮助行为。我院根据7名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拟对7人作不起诉处理。
为增加不起诉案件的公开透明度,7月22日,我院邀请律师、林业专家、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从案件事实、悔罪情况、生态受损程度等角度认真评议,认为7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上述7人作出不起诉的意见是适当的。
“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将法、理、情融为一体,彰显出司法温情,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场听证员纷纷对于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认同。
听证会结束后,我院采纳听证员建议,要求肖某等7人参加修剪公共绿化草坪公益劳动20个小时并进行考察。经考察,7人均能根据考察单位要求,按时参加公益劳动。
8月9日,依法对上述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日,对于本案九名犯罪嫌疑人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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