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重婚罪!有期徒刑!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11-2 10: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泗洪法院不公开审结一起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重婚案件,被告人小明(男,化名)因犯重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小丽(女,化名)因犯重婚罪被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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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小明(男)与小张(女,化名)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遂小明搬出家中。后小明结识一名女子小丽,两人情投意合开始交往。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丽明知小明与他人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在泗洪县某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期间,小明、小丽共同生育一子一女。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明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小丽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小明、小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明、小丽均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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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罪的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纵使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存续,也应当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予以妥善处理后再奔向新的幸福。重婚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德,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也将使自己和对方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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