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情侣借款能否要的回?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2-11-12 10: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又一年的双十一已然来临,又到了情侣们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时刻。但热恋中的男女,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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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份,张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很快建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某多次向陈某转账,数额不等,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共支出了10多万元。张某无力继续承受,随即和陈某终止了恋爱关系,并以借款为由向陈某索要返还上述款项,李某坚称属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并非借款,不同意返还。协商无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张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陈某转款66020元,加之其他消费等总计达10余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张某的支出已经远超恋爱的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均系张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张某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张某的支出均有凭证,但结合转账原因、双方感情关系、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等,综合认定借款金额为5万余元。
对于剩余款项,如其中张某在陈某生日当天、双十一等特殊日期的转账,金额为520元、521元、1314元等转账,基于社会常识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故在张某完成交付后即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张某向陈某购买的化妆品、衣物等,属于赠与,不应折价返还;
对于张某主张的陈某盗刷其信用卡部分的金额,未能提供证据系陈某消费使用,不能认定为借款;
对于其中双方共同消费部分的金额,不能认定为借款。
02法官寄语 情侣在恋爱期间通常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一旦发生借贷,也会基于培养感情而在借款手续方面不能完善,造成后期无法区分借款与赠与。特别是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曾经的山盟海誓化成了鸡毛蒜皮,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所以情侣们在享受甜蜜恋爱时,一定要拒绝“恋爱脑”,学会保护自己。
一、对于大额借款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对于小额借款,若不好意思要求出具借条,可以采取转账备注、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进行确认。
二、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或作为分手时的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情侣间应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如不存在真实借贷,切莫出具书面证据。
三、情侣间经济最好独立,不随意将自己信用卡、支付宝等实名认证账户交由对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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