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一人死亡于某养老机构!家属获赔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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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6 10: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六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沭阳县人民法院案例《喂食小番茄致老人死亡,养老服务公司需赔偿》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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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一人死亡于某养老机构!家属获赔57万余元!

沭阳一人死亡于某养老机构!家属获赔57万余元!

案例七
喂食小番茄致老人死亡,养老服务公司需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兵等三人的父亲张某存在脑梗死病史。被告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传其为集医、康、养、护于一体的养老机构,拥有医务室,配备医生及护士等人员,并配备吸氧、呼叫器等医疗设备。2019年6月7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长者助养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张某(67岁)提供长期养老服务,提供介护二级护理服务,具体包括清洁服务、餐饮服务(帮助就餐、喂食)、医康服务等5类。

2020年6月3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张某喂食小番茄时,未确认小番茄是否吞咽充分便离开现场。37分钟后,该工作人员喂食张某牛奶发生呛咳,之前食用的小番茄进入气管,发生异物窒息,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张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依合同应按照介护二级护理标准为张某提供服务,但被告工作人员喂塞小番茄时,未确认是否吞咽充分便离开现场,致使后续喂食牛奶发生呛咳,小番茄进入气管,发生异物窒息。在后续的紧急救治过程中,被告存在救治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最终导致张某意外死亡。因此,被告为老年人张某提供的喂食、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不符合介护二级护理标准,其配备的医护人员亦未达到约定的标准,被告已构成违约。被告违约行为与老年人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自身病史对其死亡也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认定被告对张某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兵等各项损失572713.33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化不足、经营管理不精细、养老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彰显了“司法护老”理念,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引导作用,要求养老机构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排除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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