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拴绳惊吓孩子受伤,主人被判赔偿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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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10: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农村,狗狗是看家护院的一把好手;在城市,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饲养犬只作为生活中的好朋友。但由于主人的看管不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时有发生。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定分止争。

狗未拴绳惊吓孩子受伤,主人被判赔偿10余万元

狗未拴绳惊吓孩子受伤,主人被判赔偿10余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案情简介

陈某和其姐姐搭乘爷爷的摩托车经过张某家门口时,张某饲养的狗在路边尾随该摩托车,陈某惊吓之余将脚往车轮处缩,导致脚跟被卷进车轮,随后陈某便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张某在案涉房屋养狗多年,由于管理不善,未对其所饲养的犬只采取栓绳等措施。当原告陈某搭乘的摩托车经过时,该犬只尾随原告乘坐的车辆,导致陈某心理恐惧进而将脚缩进摩托车车轮。张某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原告陈某系未成年人,陈某的爷爷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其驾驶摩托车违规搭载两名未成年儿童在路上行驶,且在路上遇见未栓绳的犬只时未能有效预见性驾驶,存在明显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故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损失126760.06元。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养犬人要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使用犬绳犬链等适当的方式对犬只进行控制,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在外出时,更要杜绝违规前往车站、商场、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否则,当动物致人损害后果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张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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