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车借我开开~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3-5-12 11: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向你借车总是难以拒绝,车主也鲜少去审查借车人是否有驾照等

然而当车被借走后,不幸出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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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吴某新购买了宝马轿车,约朋友张某等人一起饮酒庆祝。期间,吴某向朋友炫耀宝马轿车的各种功能,张某便要“试驾”,吴某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答应。后张某驾驶该车辆(附载吴某)超速行驶,不幸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一路人受轻伤。经公安检测,张某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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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情况

张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他人在道路上驾驶,与驾驶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结合吴某、张某自首、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吴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吴某明知张某醉酒,应预料到饮酒驾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甚至导致其他交通参与者伤亡和财产损害的后果。吴某碍于情面仍将车辆提供给张某驾驶,直接导致了车辆损坏和一名路人被撞轻伤的后果,其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遇他人借用车辆,应充分核验对方有无驾驶证、有无饮酒等,判断对方是否具备合法安全驾驶车辆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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