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一男子为情人买房产和宝马车,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宿迁市
发表于 2023-5-19 10: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结发相守十六载本以为是幸福美满的婚姻,却不料丈夫早已出轨,更陆续赠与情人房子、车子、钱财上百万元,妻子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情人全部返还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轨丈夫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刘先生和王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共同走过了十六载。然而,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刘先生与女子小丽(化名)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20年生育一名子女。

为维系与小丽相处期间的日常开销,刘先生于2017年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住房并赠与小丽,并于2019年为其购买一辆宝马轿车。此外,自2016年1月至2021年12月间,刘先生先后向小丽多次微信转账,共计13万余元。王女士在得知刘先生未经其同意,私自处分共同财产后,一怒之下将刘先生和小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小丽返还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先生与王女士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刘先生与小丽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未经王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丽,该行为并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系刘先生的无权处分行为,王女士作为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此外,刘先生与小丽之间因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王女士合法的婚姻财产权益,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严重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小丽应将相关财产全部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条文精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婚姻关系另一方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且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要求,应予以否定。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被赠与人应返还相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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