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南京市
发表于 2023-6-27 09: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为进一步震慑和警示犯罪分子,增强广大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筑牢禁毒防线,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宿迁法院收集、整理了2022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倡导广大群众“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前我市毒品犯罪的特点,阐释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政策立场。

01

王某走私、贩卖毒品,徐某走私毒品,朱某安非法持有毒品案——严厉打击“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模式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介绍被告人徐某从美国龚某奇(未到案)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由被告人王某从中联系购买冰毒事宜,商议价格及物流寄递运输方式。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将收取的徐某购毒款转账给龚某奇,3月20日,被告人徐某在宿迁收取从美国寄递入境的快递包裹,包裹内的运动鞋垫下夹藏两包疑似冰毒物品,净重7.34克。2021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住处查获吸食后剩余的疑似冰毒物品4.9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2年1月18日,身在美国的龚某奇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走私冰毒。2月13日该包裹投送到苏州市吴江区一智能包裹柜。2月13日当天,被告人王某指挥被告人朱某安从连云港到苏州取该包裹,二人约定取到包裹后共同吸食。20时许,被告人朱某安取到包裹后被抓获,民警在包裹内发现一双运动鞋,在鞋垫下发现两包疑似冰毒物品。经鉴定,两包疑似冰毒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0.12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利用快递物流渠道非法寄递入境17.46克,其中贩卖7.3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吸食毒品向境外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利用快递物流渠道非法寄递入境7.3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朱某安明知物流寄递的是毒品仍代为领取、持有10.1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且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据此,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年;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3名被告人并处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打破传统的接触式毒品交易模式,改为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使毒品交易人、资、货相互分离,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非接触式手段跨境走私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王某利用网络积极促成毒品交易,且以不登记具体联系方式并在普通物品中夹藏的手段寄递毒品,隐蔽性强。法院严格审核毒品的提取、称重、取样、鉴定等程序,明确在案毒品来源、净重和去向,准确定罪量刑,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昭示了新形势下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政策立场。

02

王某祥、王某贵、曹某红贩卖毒品案——遏制毒品蔓延,打击毒品销售终端(零包贩卖)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至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祥从魏某春(另案处理)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将其中4克甲基苯丙胺分5次贩卖给范某龙。2022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贵将从他人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1.9克分3次贩卖给陆某兵、卢某军。2022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红明知魏某春贩卖甲基苯丙胺,仍帮助魏某春介绍贩卖2次共计9克甲基苯丙胺给陆某兵。

裁判结果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祥、王某贵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红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被告人王某祥、王某贵、曹某红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王某祥、王某贵、曹某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3名被告人采取零包贩卖的形式进行毒品交易。零包贩卖,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指毒贩通过层层交易,将毒品化整为零,以分散包装的方式零售给吸毒人员,每包毒品的重量一般都在几克、甚至不到一克。零包贩毒直接面向吸毒人员,毒品直接流入社会到吸食者手中,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高、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为遏制毒品蔓延,对于多次零包贩卖小额毒品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以贩卖毒品罪从严惩处。

03

李某朋等8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实施源头治理,对买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提取未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日,公安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将溴素列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18年4月,李某经介绍与李某朋相识,二被告人明知溴素被列入国家管制,仍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下,通过被告人任某明、任某强介绍向山东某公司购买溴素2吨,用于生产当时未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BK。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朋等人又向被告人张某乙购买溴素500公斤用于生产BK。2018年9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包括BK在内的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李某朋等人于2018年10月再次经任某明、任某强等人介绍从山东某公司购买溴素3吨,在泗阳县一废弃养鸡场内生产尚未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EU、BMDP。2019年4、5月,被告人李某朋、鲍某华、张某甲共同出资,由被告人李某朋联系被告人任某强欲购买溴素4吨,因案发该次交易未完成。2021年3月15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包括EU、BMDP在内的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裁判结果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朋、任某强、鲍某华、张某甲、李某、任某明、张某乙、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朋、任某强、鲍某华、张某甲、李某、任某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乙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重。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各自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朋、任某强、鲍某华、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刑罚,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十分严峻。李某朋等人用于生产尚未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时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溴素已于2018年2月被国家列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各被告人均供述知晓溴素已被列管,买卖需要办理相应许可或备案,但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大量购买并使用,并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李某朋等8人的行为虽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决态度。

04

尹某国等6人贩卖毒品案——药厂销售人员非法销售易成瘾的精神药品“止咳水”,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尹某国利用其担任某药厂药品销售代表的工作便利,冒用他人诊所名义违规从某医药公司大量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止咳水”)近2500盒,经鉴定,其中可待因含量共计2.44千克,后加价销售给金某近1600盒、王某欢800余盒,累计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钱款共计120余万元。金某又将购得的“止咳水”加价销售给刘某峰、王某欢、谈某天等人,累计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钱款共计140余万元。王某欢、谈某天单独或结伙将从尹某国、金某等人处购得的“止咳水”加价销售给刘某峰、陈某钿等人,涉案钱款分别达40余万元、120余万元。其中,刘某峰、陈某钿购买“止咳水”后,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加价销售给他人用于吸食或贩卖。2021年5月15日,王某欢从尹某国处购得 “止咳水”准备销售给陈某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此案发。

裁判结果

本案由泗洪县人民法院一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国、金某、王某欢、谈某天、刘某峰、陈某钿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加以贩卖,其中被告人尹某国、金某多次贩卖,且数量较大,被告人王某欢、谈某天、刘某峰、陈某钿向多人贩卖或多次进行贩卖,均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各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自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被我国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之后,该药即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即以明确的医疗目的使用时是药品,但如果是非法滥用或者从不正当的渠道进行销售就可能构成吸毒违法行为或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尹某国、金某、王某欢都曾担任过某药厂的药品销售代表,知道“止咳水”里面含有可待因成分,吸毒人员会买来代替毒品吸食。王某欢又将“止咳水”贩卖给有贩卖毒品前科和有吸毒史的谈某天、刘某峰、陈某钿,这种同时向多人、多次贩卖的行为,造成涉案大量“止咳水”非法流入社会。这种“止咳水”特别易在青少年群体中传播泛滥,其主要成分含磷酸可待因,大量服用会产生幻觉,长期服用能使人形成瘾癖,并会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人民法院依法对尹某国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05

胡某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罂粟危害大,私自种植达一定数量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胡某华在自家门前的菜地内种植罂粟。2022年3月2日,沭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上述罂粟,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631株。经抽样送检,上述送检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被告人胡某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华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结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典型意义

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植物,主要包括罂粟、大麻、古柯树、麻黄草等,我国法律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现实生活中,有少数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受“罂粟(大烟)做菜能提鲜,罂粟果子能治病,家禽吃了少生病”等传言的影响,在自家庭院、自留地种植罂粟。少数餐馆老板为吸引顾客,也会在火锅底料或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籽)作为香料。但未经批准,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非法种植罂粟1株即构成违法;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即以犯罪论处,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更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大群众要自觉远离罂粟,严守法律红线。本案被告人胡某华法律意识淡漠,非法种植罂粟631株,法院考虑到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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