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在网上曝光“天价蔗糖”的人,被告了

[复制链接] IP属地:江苏省南京市
发表于 2023-7-5 09: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不实文章,采用侮辱性词语对他人进行语言攻击且捏造事实的行为,到底构成诽谤罪、侮辱罪还是侵害他人名誉权?具体如何认定?被“网曝”者又应当如何维权呢?

宿迁在网上曝光“天价蔗糖”的人,被告了

宿迁在网上曝光“天价蔗糖”的人,被告了


2022年7月,被告马某以虚拟网名在宿迁某知名媒体手机客户端发布贴文,举报宿迁某公司违规操作招投标等。

该网帖陈述“宿迁某公司法人杨某在一起招投标项目中违规操作、疑点重重,代理公司袒护、纵容,评委涉嫌违规违纪”,使用“只手遮天,无往不胜;背后有谁在给他撑伞保护?”“宿迁某公司严重违法、行为属于欺诈,涉嫌诈骗,一丘之貉、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天价蔗糖事件、天价淀粉事件”等词语指向原告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员。次日,被告马某通过宿迁某知名媒体微信公众号再次发布上述内容。案涉帖子的阅读量一度达到12.5万余次,有116名网友进行了评论。但评论内容绝大多数是响应发帖人甚至对原告方进行言语攻击。原告公司向宿迁某知名媒体提出申请删除上述网帖后,被告马某对申请删帖理由再次使用发帖方式进行反驳。

宿迁在网上曝光“天价蔗糖”的人,被告了

宿迁在网上曝光“天价蔗糖”的人,被告了

最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发表致歉信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公证费及涉案诉讼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帖文中,被告确在评论中对原告进行语言攻击和相关人员身份进行关联,并在关联中对原告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使用一丘之貉、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等词语进行负面评价;该负面评价对原告名誉权产生一定的影响,构成侵犯其名誉权。另查明,原告作为专业性行业公司,在招投标报价中错误使用计价单位造成公示结果出现“2公斤蔗糖2.2万元,1公斤淀粉1万元”的错误信息。建议原告在招投标和履行中标合同过程中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让“天价”物品回归现实。

判决,被告马某十日内在宿迁某知名媒体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开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因案涉网帖大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与原告的投标行为存在关联性,酌定公证费3080元双方各半承担。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马某在网络上依据公开的相关事实对原告投标行为进行披露的行为,属于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具有公益性,本应予以正面评价,但舆论监督权是把“双刃剑”,善用舆论监督权应是我们的底线共识,滥用必然伤人更伤己。因此,一方面鼓励依法正当充分使用舆论监督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依法惩戒滥用舆论监督权和侵害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之人。本案判决告诫人们在行使网络监督权时要坚守法律底线,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共同营造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

友情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扰乱网络秩序,不得随意捏造事实,不得散布谣言、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宿迁法院将对传播网络谣言、实施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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