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发布多条公告!土地征收、征补安置…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3〕13号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3〕20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顺河街道、下相街道集体土地2.9100公顷(其中农用地2.910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0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顺河街道、下相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顺河街道卓圩社区西七组农用地0.034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2、下相街道崇德社区蔡庄组农用地2.287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3、下相街道崇德社区谭庄组农用地0.232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4、下相街道崇德社区村集体农用地0.355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3〕3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3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董庄组、庙东组、庙西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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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董庄组集体所有土地3.3543公顷,其中农用地0.7883公顷(耕地0.713公顷)、建设用地2.566公顷;
2、拟征收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庙东组集体所有土地2.9842公顷,其中农用地1.5343公顷(耕地0.0206公顷)、建设用地1.4499公顷;
3、拟征收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庙西组集体所有土地8.1138公顷,其中农用地2.6349公顷(耕地1.024公顷)、建设用地5.478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3〕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来龙镇豫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上组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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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拟征告〔2023〕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居委会一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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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拟征告〔2023〕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宿豫区来龙镇豫北社区圩东组、村集体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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