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姜某(女,28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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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7 17: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我县开展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2022猎鼠行动”以来,县“扫黄打非”办统筹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打击“无证经营”“销售侵权盗版”“违规销售教科书”“无进销货清单”四只老鼠,在社会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应,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县图书产业健康发展。但是,仍有一些图书电商经营户利欲熏心,挑战法律红线、诚信底线。近日,县文广旅局对2名涉违规销售教科书且拒不接受处罚的图书电商,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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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一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徐某(男,33岁,十字街道东南社区人)在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2021年6月10日,县文广旅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137451.7元罚款。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30日,县文广旅局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后,徐某也未履行相关义务。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县文广旅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向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37451.7元及加处罚款。2022年3月15日,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由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二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姜某(女,28岁,南湖街道南湖社区人)在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2021年5月24日,县文广旅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姜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775655.4元罚款。姜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30日,且县文广旅局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后,姜某也未履行相关义务。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县文广旅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向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775655.4元及加处罚款。2022年5月17日,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由沭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知识小课堂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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