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事] 定了!宿迁这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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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7 09: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2〕40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豫新街道陆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北二组、村集体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5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宿豫征公告〔2022〕39—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曹集乡快乐社区居委会罗墩组。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5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22日
宿豫征公告〔2022〕39—2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关庙镇红旗社区居委会(原关庙社区居委会)陈庄组、红旗社区居委会(原乔口社区居委会)陈庄组。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5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宿豫征公告〔2022〕21号
2022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2〕41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顺河街道集体土地7.8731公顷(其中农用地0.1623公顷)、下相街道集体土地0.2684公顷、豫新街道集体土地5.223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2022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宿豫区顺河街道、下相街道、豫新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居委会八组农用地0.1623公顷;
2.顺河街道卓圩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建设用地7.7108公顷;
3.下相街道崇德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建设用地0.2684公顷;
4.豫新街道雨露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建设用地0.0983公顷;
5.豫新街道中通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建设用地5.124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0.94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2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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